陈明凡(长沙市新化商会副秘书长)
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 主任
陈明凡律师,男,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沙市天心区政协常委,民革湖南省委青年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长沙市新化商会副秘书长。
陈律师从事律师工作15年来,共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数百件。在诸多案例中不断总结、分析客户产生争议、出现法律风险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摸索企业事先防控法律风险、防止争议纠纷、减少经济损失的方法和机制,致力于做一名“让客户不打官司的律师”。2011年5月,陈律师在中国人民大学参加首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修班学习,专门学习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防范技能。经过多年的学习、总结,现有团队律师主要提供的法律服务产品有:公司治理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管理专项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专项法律顾问、企业债权管理及催收专项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管理专项法律顾问等专业服务。
我们团队律师的服务,是在总结以往法律服务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专业法律服务。
一、办理的部分典型民事案例有:
(1)2005年,参与代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某支行与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普尔斯马特(中山)商业有限公司、普尔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2008年,代理被告南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工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长沙中院全部采纳了被告代理人陈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3)2009年,代理尹某兄弟“中国红”项目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该案受到众多媒体关注、报道;
(4)2012年,代理湖南某电力设备公司诉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通过陈律师的代理及商务谈判,成功在一个案件中协商处理好了五方当事人相互间的多种复杂法律关系纠纷,为各方当事人实现了共赢。
(5)2011年至2014年,某企业家多年前的项目投资中未注意法律风险防范而出现系列民事案件,陈律师代理该企业家涉诉的民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5起案件,均胜诉,切实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曾办理的部分典型刑事案例主要有:
(1)2005年,在安徽省太和县承办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一案,办案单位采纳陈律师的法律意见,最终以证据不足将李某某释放;
(2)2006年,在长沙市雨花区承办刘某某涉嫌抢劫、诈骗犯罪一案,检察院采纳陈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未以抢劫罪起诉;
(3)2006年,承办公安部、湖南省公安厅重点督的肖某等涉嫌伪造货币犯罪一案。该案经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政法频道、新闻频道、公共频道、长沙晚报等媒体报道。
(4)2006年,承办刘某涉嫌强奸犯罪案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陈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将原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5)2007年,承办王某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弹药(数额巨大:子弹5万余发,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案,法院采纳了陈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但未判处王某死刑,最终仅判决王某12年有期徒刑;
(6)2010年,承办方某涉嫌诈骗犯罪一案,因陈律师在二审及重审中坚持无罪辩护意见,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11年有期徒刑判决,发回重审,重审阶段,检察院撤回起诉将方某释放。
(7)2013年,承办某企业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该案涉案金额高达1.2亿余元,涉案受害人数众多,案件影响特别大,通过陈律师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律师提出的单位犯罪及存在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仅判决有期徒刑4年。
(8)2013年,承办荀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一案,虚开增值税发票涉案金额近2000万元,法院最终采购陈律师提出的从犯辩护意见,为荀某争取到了缓刑判决。
(9)2014年至2015年,承办刘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担任该案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人,最终争取到将原来的死期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
三、曾参与法律服务的部分房地产项目有:
(1)长沙市“锦绣华天”项目;
(2)长沙市“恩瑞.麓山名园”项目;
(3)长沙市“京电花园”项目;
(4)长沙市“佳润新城”项目;
(5)长沙市“上河国际街区”项目;
(6)长沙市“金满地地下商业步行街”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