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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 民主决策制度   

(一)根据本会章程第四章规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一切重大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二)本会人事任免。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常务理事会表决确定。

    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

    常务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理事会表决确定。

    会长、副会长的增补、撤换或罢免,由常务理事会表决确定。

    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名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聘用情况。

    专门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本会工作外出考察,其费用须经秘书长确定,报会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写出考察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会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经秘书长确定,报会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写出考察情况报告。

  (四)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会的事业,开设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经费预算。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可实施。

  (五)修改章程。本会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修改章程时,由秘书处写出报告,报请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六)修改本会七项制度。本会七项制度是本会基本制度。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会秘书处写出草案,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七)定期开展活动。本会将有计划组织会员活动,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项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提前十天写出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现场指导。

   (二)创办事业实体,事先写出报告,经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办齐有关证照,方可开业。

   (三)本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项 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一)收取个人会费和单位会费:本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鼓励捐赠,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工作总结大会上和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公布。

(二)本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 、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致谢。

(三)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四)本会工作人员代表本会参加其他社团及国内外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捐赠属本会所有,必须交至本会。赠给个人的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报告本会领导研究,视情况处理。

 

第四项 考核奖惩制度  

 (一)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和制度,履行好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配合本会工作。对热爱本会、支持本会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本会给予表彰奖励。

   (二)本会每年评选一次“先进会员”,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三)对不关心本会的发展,长期不参加本会的工作与活动,不配合本会工作的,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的,取消会员资格、撤换或罢免其在本会的职务。对玩忽职守,给本会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项  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会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二)做好收取会费的工作。会费是本会重要的活动经费来源,会员交纳会费标准:按民政部门有关的规定执行。团体会费交纳时间:每年10月底以前,一次交齐。

(三)本会经费使用范围:

1、办公及差旅费;

2、会议或者活动经费;

3、向上级协会交纳会费;

4、举办刊物、编印书籍所需费用;

5、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

6、开展其他活动必要的经费。

(四)本会坚持民主理财。日常财务管理由本会法人代表负责,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与出纳分设,建立健全财务帐目。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5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实施。

(五)本会财务,按规定接受审计。

 

 

第六项  诚信自律建设制度

 

()坚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理念,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道德准则,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注重信誉,积极参加社会各项公益性活动,维护民间组织的良好形象。

()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坚持合作、互助和互律,反对和抵制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部竞争。

()制定完善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诚信自律机制或自律公约,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坚持自律、互律、合作、互助,反对和抵制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部竞争。

()加强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制度,严格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程序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维护和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按要求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按时准确申报各项收入,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应缴税款,不偷漏国家税费。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财务报告及时全面准确,资金使用合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根据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不违法、违规使用票据,要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董(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各项权利,有关记录和资料齐全、规范。

()坚持廉洁奉公,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民间组织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七项 信息披露制度

   (本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本单位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互联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信息披露的内容:

1、 本单位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举行的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重大活动,财务状况、承诺服务项目等。

2、筹资和接受捐赠随时将筹资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接受捐赠、资助财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

3、 承诺服务项目,应将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责任及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众披露。

4、本单位章程、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予以披露。

5、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6、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遵循和结合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具体行为发生的前后的2日内进行披露。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民间组织负责人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本单位理事会进行审查通过;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对应当披露而未披露或玩忽职守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赔偿损失或者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长沙市新化商会

                                                      2013818